释义 |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开皇律》。 十恶罪名如下: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