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程序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流程: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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