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点是: 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债务,还要形成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这样,如果一方先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然后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虽然双方都要互相承担债务,但法律并没有强调双方所承担的债务应具有对价性。一方先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仅是为了后一方不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