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存续期是指和相关单位签订的有有效期的协议还在有效期内。一个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信用关系,因此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双方只有在要约生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彼此信赖而为缔结合同做必要的准备。此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此产生。 一、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在证券法中,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要约和承诺有哪些区别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的发出人与接收人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接收,承诺则相反。二者对内容的要求也不同,要约内容要求具体明确,承诺内容要求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是以通知方式发出。另外,要约可以撤回可以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不可以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