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广告违约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
释义 | 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违约,但若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违反将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不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商业广告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不能构成合同违约,但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果违反则将构成合同违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商品房广告违约的法律责任及索赔途径 商品房广告违约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对房屋的宣传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商品房广告违约,开发商需承担法律责任。购房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索赔。首先,购房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其次,购房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此外,购房人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或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和咨询。在索赔过程中,购房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广告宣传材料、购房合同等,以便证明广告违约行为及损失。购房人应及时行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一般不构成合同违约。然而,若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则视为要约,违反则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广告违约指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购房人可通过投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广告违约行为及损失,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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