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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中的各项权利包括哪些
释义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在以上过程中,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视情况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
    申请回避权: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
    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一、刑事案件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起诉流程: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2、侦查完毕后,将犯罪嫌疑人以及案卷材料移送给检察院。3、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案卷材料审查起诉。4、由检察院派公诉人员对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由法院对本案进行审判,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程序,最后对被告人作出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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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6: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