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公共卫生服务”则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务,是一种社会效益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效益非即时显现且评价复杂的、政府主导的服务。简单的说,公共卫生就是疾病预防控制。在国外,多数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先读完临床医学后,再续读疾控专业,多是双学位的,技能和待遇均高于专事临床的医师。体系,很好理解,它是一个缜密的系统。公共卫生体系就是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这个系统由政府、主管部委(厅、局等)、实施中心(司中心院等)、疾控专业人员、保障医疗机构来协调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