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般不可以的,毕竟是未成年的。由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方式由父母直接共同抚养变成了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居民户口与入托、入学、就业、出国等等事项的密切关系,子女户口迁至直接抚养方处,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都会产生有形和无形的影响。 2、然而,由于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在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很多父母不能理性地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甚至以阻挠孩子户口迁移来惩罚对方。根据目前的管理规定以及的受案范围,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迁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而是以归口公安机关管理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省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2、《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