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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也要办理居民身份证吗?
释义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的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就是说,原属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迁入到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以及原籍在我国,但在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又回国并在内地长期固定居住的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都应当依照居民身份证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具体如何申请领取,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那么,迁入内地长期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办理常住户后登记的时候,也应当按照该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应当领取;未满十六周岁,可以自愿领取,自愿领取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也就是说,居民身份证有关的管理规定对其同样适用。如果港、澳、台同胞或长期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并非迁入内地定居,只是在内地经商、旅游、学习、探亲等,没有在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而成为内地居民,则不需要办理居民身份证。
    同华侨、港澳同胞结婚如何办理手续
    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自愿在国内或内地结婚的,双方应到国内或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内或内地公民须提供的证件为: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华侨需要提供的证件为:1、我驻该国的使、领馆颁布的本人护照。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3、若华侨是来自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则华侨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对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国内原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由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以及由本人出具无配偶书面声明。对属此种情况的华侨与国内公民的结婚,县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方能予以结婚登记。港澳同胞的证件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若申请人为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则可不需上述2、3两项规定的证明。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需持有在国外或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崐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原工作单位)崐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崐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当事人若是离过婚的,还需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原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港澳同胞离婚的特别规定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如双方属于自愿离婚并已对和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内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属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地区定居的港澳同胞离婚。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都到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由当事人原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有了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条例还有用吗?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于1985年,法律依据是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1985年9月6日颁布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2003年,在总结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法,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根据这一规定,居民身份证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从生效之日起,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并且过去制定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法规、规章与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为准,和居民身份证有关的事项,包括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发放、使用、查验以及法律责任等就要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条例已经不再适用了。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怎么办?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为方便公民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2005年公安部颁布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对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如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临时居民身份证怎么办理
    在身份证丢失补办期间,又急着用身份证,这时可以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作使用,那么,临时居民身份证怎么办理呢一、办理条件是什么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二、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期间;(2)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3)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4)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制作;(5)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6)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三、临时居民身份证去哪办理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四、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居民户口簿;(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照片;(3)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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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