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