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常,取得商品名称权的途径有三种:注册对抗、使用取得以及登记效力。根据我国有关商号权法,均采用登记和效力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于该决定施行后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