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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标的有哪些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二、代位权的刑事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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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2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