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条件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即如何使之具体化 ,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 ,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代位权能不能提前行使 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问:代位权行使成立有什么效果?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什么情况可以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符合以下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问:代位权行使成功会有什么效果?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以下这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问:次债务人不执行判决怎么处理?答:如果法院判决代位权成立,对方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该内容由 邓兴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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