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ETC电子标签常见问题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电子标签的主要用途和功能,包括与赣通卡一起使用实现不停车自动缴纳通行费的功能,以及电子标签的显示屏可以用来显示卡内的余额。此外,还回答了关于电子标签是否单独使用、如何处理不慎脱落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的牢固程度以及如何保养和更换电子标签等问题。 法律分析 电子标签的主要用途是将它们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与赣通卡一起使用,实现不停车自动缴纳通行费的功能。此外,电子标签的显示屏还可以用来显示卡内的余额。 2、电子标签可否单独使用是否一定要配合卡片使用 答:不能单独使用,需要配合赣通卡使用。 3、电子标签不慎脱落怎么办 答:如果电子标签不慎脱落,其记载的车辆参数也随之丢失。您自行安装上去也是无效的。唯一的办法是您要尽快把装载了电子标签的车辆开到赣通卡客服处,由工作人员帮您重新安装到车辆上,激活后,电子标签才可正常使用。 4、电子标签只是靠双面胶安装牢固吗 答:请您放心,我们的电子标签是使用超强3M双面胶固定,不易脱落,抗高强度跌落与振动。 5、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怎么办 答:赣通卡产品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制造的,如果您的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请您将电子标签带到客服处来,由我们的专业工程师免费帮您检测一下,如果电子标签属于非人为损坏并在质保期内,我们将为您提供免费更换。 6、电子标签可否自行拆卸修理 答:电子标签内有防拆卸功能,如果自行拆卸电子标签,将导致电子标签上有关车辆参数丢失,将无法正常使用了。 7、电子标签如何保养 答:电子标签在使用中应注意防潮,禁止非专业人士拆卸,严禁存放在高温、强磁的环境中,禁止强力敲打,挤压。 8、电子标签的电池能使用多长时间 答:电子标签的电池能正常使用三年以上。 9、把电子标签安装在汽车挡风玻璃上,会否阻碍司机视线 答:请您放心。经过专家多方面测试电子标签所安装的位置是不会阻碍司机视线的。 10、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将电子标签损坏,算人为损坏吗能获得赔偿吗 答:这种情况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和我单位规定的免费更换范围,因此您需要重新购买一个电子标签。 11、电子标签可以借给其他人用吗 答:电子标签是不能借给别人使用的。因为每一个电子标签只能安装在对应的车辆上使用,而且记录本车的信息,只要您把电子标签拆离车辆后其有关车辆的参数信息将丢失,因此也就不能正常使用了。 12、电子标签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如超过保修期是否要收取额外服务费 答:一年内,如属非人为损坏电子标签出现故障,可免费更换,超过保修期,需交纳维修费。 13、怎样判断电子标签是否正常 答:如果您是记帐卡用户的话,插卡后的电子标签指示灯闪绿灯且液晶显示屏显示“记帐卡”是正常的;如果您是储值卡用户的话,插卡后的电子标签指示灯闪绿灯且液晶显示屏显示正确卡内金额是正常的。 14、我的车需要换玻璃,电子标签需要如何处理 答:如果你更换了玻璃的话,您需要到赣通卡客服,由赣通卡工作人员重新将电子标签安装到车辆上,并导入信息后,电子标签才可正常使用。 15、我原来的车卖了,电子标签能换到新车上用吗 答:可以,只要您提供原车和新车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填写《电子标签申请表,并将两辆车同时开到网点,则可办理电子标签迁移业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养护车辆必须携带公路养护作业证件。同时,《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试行)》(2019版)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标签的使用要求。根据该规程,除赣通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外,公路收费必须使用电子标签与通行费电子票据配合使用。因此,单独使用电子标签是不被允许的,需要配合赣通卡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否则,将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电子标签的主要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保养维护以及相关问题解答。电子标签的主要用途是将它们安装在车辆挡风玻璃上,与赣通卡一起使用,实现不停车自动缴纳通行费的功能。此外,电子标签的显示屏还可以用来显示卡内的余额。在使用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配合赣通卡使用。如果电子标签不慎脱落,其记载的车辆参数也随之丢失,您需要尽快把装载了电子标签的车辆开到赣通卡客服处,由工作人员帮您重新安装到车辆上,激活后,电子标签才可正常使用。如果您的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带到客服处检测,如属于非人为损坏并在质保期内,将为您提供免费更换。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02-06)\t第九条\t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02-06)\t第二十五条\t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02-06)\t第十条\t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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