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ETC电子标签服务指南 |
释义 |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标签客户服务指南旨在为用户提供关于电子标签安装、维护、投诉和声明等方面的指南。用户在安装电子标签时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妥善保管相关申请表。电子标签出现松动或脱离车辆挡风玻璃等情况时,用户需前往客服中心营业部进行拆卸或更换。若电子标签需迁移到另一部车辆时,用户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过户手续。在使用电子标签过程中,用户如遇到问题可凭《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到客服中心营业部投诉。 法律分析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标签客户服务指南 电子标签是由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广东省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的安装于车辆上用以识别车辆身份的微波收发装置。电子标签上记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等资料,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能对其进行读写操作。当车辆经过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时,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能读取车辆资料并写入相关信息。在联网收费系统中,用户将粤通卡插入电子标签,通过ETC车道。 1.安装 用户申请电子标签,请填写《电子标签申请表,携客户身份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向**卡客服中心营业部申请,经核实后将有专人负责安装。 用户应妥善保管《电子标签发行/安装申请表。 2.维护 1)拆卸恢复 电子标签与车辆挡风玻璃出现松动,或电子标签整体脱离车辆挡风玻璃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需携电子标签与车辆行驶证一起开车到客服中心营业部,由本公司的安装人员进行拆卸恢复。 2)更换 电子标签经本公司检测,确需要更换的,由本公司的安装人员进行更换。若电子标签的因人为损坏而需购买新标签的,用户应持车辆行驶证及旧标签前往**卡客服中心营业部办理更换,并按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支付工本费。 3)迁移 电子标签因故需要迁移到另一部车辆的,用户需提交客户身份证明及新车行驶证原件并复印留存,填写《电子标签过户申请表。由本公司提供电子标签迁移服务。 3.投诉 用户车辆安装了电子标签后,在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和粤通卡的情况下,车辆无法通过ETC车道的,用户可凭《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到客服中心营业部投诉。 4.声明 现我公司发行的标签均为绑定式电子标签,该标签只能与一张粤通卡配套使用,如用户需办理电子标签的发行、迁移、更换业务,均需选择一张与绑定式电子标签客户名称相同的记名粤通卡写入车牌信息,并需在《使用申请上签名或盖章。 拓展延伸 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于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入口治超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因此,珠海ETC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是必须遵守的规定。 此外,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已经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也不得在入口治超车道以外的区域停留或卸货。 因此,对于珠海的ETC用户来说,如果没有安装电子标签,入口治超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同时,在进入高速公路后,如果车辆在入口治超车道以外的区域停留或卸货,也将被罚款200元。 综上所述,珠海ETC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已经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也不得在入口治超车道以外的区域停留或卸货。 结语 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标签客户服务指南是为了帮助用户更好地使用电子标签和粤通卡,提高收费效率和用户体验。用户在安装、维护、迁移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如填写申请表、妥善保管申请表、拆卸恢复、更换、迁移等。同时,用户还需了解电子标签只能与一张粤通卡配套使用,并在使用前进行签名或盖章。如有任何问题,用户可凭《收费异常处理证明》到客服中心营业部投诉。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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