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规定 |
释义 | 1、士官未休假经济补偿标准为:(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200%×本人未休假天数。 2、其中全年工资收入,包括全年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奖励工资。 带薪的年假未休,劳动者要求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带薪的年假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天数和补偿标准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如果满1年不到10年的,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已满10年,不到20年的,享有10天;而超过20年的,享有15天。员工未休的年假补偿,应该按照日均工资的300%来计算。未休年假补贴的标准,应该按照职工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如果未满1年的,就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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