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积金贷款需要缴纳以下保证金: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贷款人按贷款本金的0.5%交纳;2. 个人还款保证金,由贷款人按月应还本息额的5%交纳;3. 其他保证金,由贷款人根据需要交纳。其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个人还款保证金可以抵押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其他保证金则不可抵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住房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个人还款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贷款发放日前交纳;个人还款保证金在每期还款日前交纳。其他需要交纳的保证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规定,有关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以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0.5%缴存。贷款人在缴存时应提交缴存保证金的申请书和贷款合同。 个人还款保证金比例为每月应还本息额的5%。贷款人在缴存时应提交缴存保证金的申请书和个人还款保证金承诺书,并提供银行代扣授权书。 公积金住房贷款发放前的保证金和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及利率应当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并在合同实施前告知贷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