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消息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 法律分析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8﹞1号),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及统计口径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870元。 2、度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 (三)缴存比例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也可以到网上进行搜索查询。 结语 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要注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自主调整,但其他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2%。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