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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