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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汇款的基本当事人及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释义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会因汇票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商业汇票:
    在签发商业汇票时,既可以出购买方签发,这时,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
    也可以由销售方签发,(再交购买方由其办理承兑手续后,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即可凭汇票收取款项),这时,出票人就不是基础关系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而是履行销货义务、并享有收受金钱权利的人。
    2、银行汇票: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是银行。
    出票程序如下:当事人使用银行汇票前,应当先将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该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交申请人携往异地。
    在该申请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后,即可以凭该汇票在异地银行支取现金,这时受票人就是银行汇票的申请人,银行汇票就只起异地汇兑的作用。
    当然也可以在商品、服务交易中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他人,这时,受票人是基础关系中收受金钱给付权利的人。
    关于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的补充说明:
    1、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
    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
    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汇票的付款人一般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外单独的第三人,但在一些变式汇票上(例如银行汇票)出票人也可以是付款人,在其它一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人还可以是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
    付款人,指的是在商品成交过程中,为商品成交而提供货款消费的人,可以是购买者本人,也可以是第三方。
    3、持票人:
    持票人,又称“执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
    票据权利的享有者,即受款人。票据通常由受款人自己持有。是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权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遭拒绝时,可向前手或发票人行使追索权。
    客观上持有票据的人,票据为受款人自己持有,则受款人为持票人。如为非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持有,则成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包括合法持票人与非法持票人。
    前者之持有有合法依据,如票据权利人的委任背书而持有。
    后者指无法律依据而持有,如窃取他人的票据占为己有而成为的持票人。
    一般地,除记名票据外,谁是持票人谁就取得受款人地位。除非有相反证据。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八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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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