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 注册资金 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