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红斑狼疮肾病,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情况,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红斑狼疮肾病是否合理,需要具体分析投保人的告知行为与该疾病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保人书面声明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3.《保险法》第四十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情况,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