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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红斑狼疮肾病,是否合理?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情况,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红斑狼疮肾病是否合理,需要具体分析投保人的告知行为与该疾病的关联性。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保人书面声明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3.《保险法》第四十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情况,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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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