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火灾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农村房火灾可向乡镇政府申请救助,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放救灾资金,要求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违规行为将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一、农村房火灾有补偿吗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然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二、法律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农村房火灾的补偿问题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发放救灾资金。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相关部门要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挪用、侵占或贪污救灾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节 生产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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