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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用自认的四种情形
释义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等事实,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一经做出,对当事人和法院都会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能随意撤回自认或者再作相反的主张。
    刑事二审不开庭的四种情形
    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涉及商业秘密的;(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不能在以下情形中适用: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以上事实或者诉讼,或关乎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或关乎人民法院审判权利的独立性,因此排除自认规则。防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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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2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