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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释义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中,要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环境意识和信息公开水平,定期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专项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责令企业改正。
    完善环保部门自身信息收集机制。环保部门要确定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等内容,着重公开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与验收、排污收费、信访调处、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当事人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予以告知。不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出具书面答复文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公开的具体理由。对公众符合要求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发现没有列入正常公开范畴的,应及时补充公开到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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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