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验收不合格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一、勘察设计人提交文件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里讲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也要包括符合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通常是以标准的形式制定、发布的。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人必须遵照执行。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工程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符合规范、规程,做到勘察方案合理、评价准确、数据可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当配套,细节点应当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4、符合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如下: 1、应符合建筑工程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应由具备规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验收; 4、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视同验收是否合法 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入住不能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若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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