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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收条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如何确定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以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收据是否属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了收条外,其他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等也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同时,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损失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最后,根据法律规定,收据并不属于合同。
    法律分析
    一、如何确定合同是否得到履行?
    尽管收条是认定合同履行的一种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因此,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没有收条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收证、物证、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也叫做适当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种类、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二)损失填平原则
    一方当事未全面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填平(损失)原则
    (三)过错原则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双方都应当在各自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合同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收据算是合同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据和合同是不相同的,收据只是起到收到物的作用,但并未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规定,但合同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结语
    尽管收条是认定合同履行的一种证据,但并非唯一的证据。因此,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没有收条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收证、物证、电子数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应当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证据种类。因此,收据并不是合同的必要证据,但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条\t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七条\t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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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