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作为我国的首都,北京政府的每项行动都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北京公民。因此,为了让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政府的决策,我国规定北京政府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依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法律分析 作为我国的首都,北京政府的每项行动都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北京公民。因此,为了让所有公民都能够参与政府的决策,我国规定北京政府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那么,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呢?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依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拓展延伸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北京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同时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依照申请人的要求以适当的形式提供。政府还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果公民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同时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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