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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继承和继承有什么联系?
释义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类型,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与转继承相比,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范围更广,可以是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而转继承人不受此限制。此外,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一、代位继承和继承有什么联系?
    包含与被包含是代位继承和继承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而法定继承是继承的一种类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相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2、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如爷爷死亡后,父亲还来不及得到该继承的遗产就去世的,由孙子来继承父亲从爷爷那里继承来(还未分配到手)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5、法定事由不同。转继承即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是在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如果某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获得了继承资格的公民,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继承人的子女就可以获得代位继承遗产的资格。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结语
    代位继承与继承存在联系,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类型。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的直系晚辈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与之相比,转继承是在继承活动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的继承人去世而发生的再次继承。继承的时间、内容、性质、范围和法定事由等方面都与代位继承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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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