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兄弟姐妹是否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
释义 | 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赡养义务,但若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应扶养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同时,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也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承担扶养义务。 法律分析 兄弟姐妹之间一般没有赡养义务的。但若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不得随意放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拓展延伸 兄弟姐妹的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与实际履行相结合 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义务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和实际履行的复杂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赡养义务。然而,在实际履行中,这种义务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兄弟姐妹之间的具体赡养责任,这使得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其次,个人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个人意愿等因素也会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有些兄弟姐妹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承担赡养责任,而有些兄弟姐妹则会尽力履行义务。因此,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义务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最终的目标是维护家庭团结和亲情关系的平衡,使兄弟姐妹之间能够相互支持和关心,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结语 兄弟姐妹之间的赡养义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法律规定和实际履行的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然而,在实际履行中,赡养义务受多种因素影响。法律未明确具体责任范围,个人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和个人意愿等也影响履行。综合考量和判断,维护家庭团结和亲情关系平衡,共同面对困难,是兄弟姐妹之间赡养义务的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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