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物无效不影响人的担保,主债务有效则保证一般有效,保证责任分为一般和连带责任。如是连带保证,债务人不还款则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担保物无效不影响人的担保。1、若物品作为担保无效,则不影响人的担保。主债务有效时,保证一般情况下为有效。保证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应根据保证类型而定。若为连带保证,则债务人未偿还时,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2、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若物品作为担保无效,则不影响人的担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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