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好意同乘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案件,对于侵权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般性原则,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同乘人有责任的,可以向同乘人追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应当肯定车辆保有人行为的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运行人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社会应该保护运行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然而“好意”只构成其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其行为免责的理由。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助人为乐者虽出于好心,但这并不表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有偿”与“无偿”只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车辆保有人承担责任,不是对于其良好动机的否定,而是对于其过错的惩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