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导致营养费的计算方法 |
释义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营养费的确定存在操作性问题。法律未明确医院权利和证明的性质,导致法院处理困难。医院意见是否公正,证明的质证与采信也不确定。医院拒绝出具意见时,法官如何处理?赔偿范围和等级应参考医疗机构意见,伤情轻微不需住院一般不赔偿。赔偿期限为受害之日起到基本痊愈。受害人需补充营养必须因侵权人行为受损。营养费计算需参考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建议的数额。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上述法律条文虽然简单明了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法律委托或赋予医院的权利,是否每个受害人都手持医院的营养证明或处方,这营养证明或处方由具有什么样的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这些证明与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质证与采信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 (2)什么是营养品众所周知,不同的病情,不同的人,对于食物有着不同的要求。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从医患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其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诉讼中,营养证明或处方在诉讼质证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一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时,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的,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显然赋予了医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3)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理疗机构的意见,最重要的依据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应当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另外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了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4)营养费的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的确定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如何认定医院是否具有权利出具营养证明或处方,以及证明的性质和质证的问题。其次,营养品的需求因病情和个体差异而异,医院出具的意见是否具有公正性。第三,营养费的范围和等级应以医疗机构的意见为参考,但具体计算公式仍需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酌情建议。因此,在营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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