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权益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债务所余下的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金额,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这家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前者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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