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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五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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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