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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谁
释义
    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
    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依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法院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案外人异议只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就是已经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扣押、查封等)的标的物,这个物不单指房屋、汽车等物体,也包括一些权利,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只要可以成为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案外人异议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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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9: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