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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释义
    对执行标的物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出异议,法院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答复。
    一、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二、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的流程程序如下: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不能停止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流程首先是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异议内容进行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当审理结果认定理由成立的话裁定中止对标的的执行判决,否则驳回异议进行执行。
    四、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收到执行裁定书怎么办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而言,当事人收到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定书中的义务,否则超过了期限,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当事人名下财产将会冻结,当事人也觉得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在调查后,将会对异议经行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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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