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
释义 |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对于相关的诉讼有效时长的具体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向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律法规定请求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有效时长的期间是三年时间。 另外有相关的法律有其他的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相应的诉讼符合本法里面的第136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的,那么这个案件的有效诉讼时长应该是一年时间;在有效诉讼时长的最后6个月时间里面,因为其他的不可以改变的因素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障碍,而导致的没有办法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的,那么这个诉讼有效时长应该进行中止。从有效时长中止消除的那一天起,对于诉讼的有效时长重新进行计算。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应该为什么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4.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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