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第十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应当填写《光荣证》申领表,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初步确认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二)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若非本省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四)《光荣证》遗失的; (五)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的。换领《光荣证》应当提供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但属于本条第 (一)项的情况,可以提供原证的,新证应重新登记编号;不能提供原证的,应当提供申领原证时的申领表的有效复印件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证继续有效。补领《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因此,离婚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