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如下: 1、调整中央地方利益格局 借鉴市场经济体制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分税制,我国在处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政关系上,应首先明确政府事权,这是健全分税制的前提。 2、开征新税种 针对营增改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首先,培育新的主体税种,例如,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一并纳入财产税之中。其次,开征新税种,可适时开征以下税种,遗产赠与税,用于调节公众财富分配,避免遗产非法转移,为政府增加相应的财政收入,为社会公益事业积累资本;环境保护税,以税收手段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利用财政约束强化地方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税,改原有的教育费为文化教育税,将销售、营业收入作为该项税收的计税依据,改变以往的以附加形式进行的税收征纳。 3、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税权 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依托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因而,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以相应的适当管理权限。 4、提高税收征管实效性 营改增前,国税、地税自成系统,征管信息无法衔接,导致纳税散户逃避地方税,地方税收得不到全面保证,收入减少。营改增后,逐步落实分权改革,国税地税持续深化分权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国地税部门更应协调配合,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便捷全面的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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