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表现特点 |
释义 |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使用中约定的一种权益关系,包括通行、水利、眺望、采光、支撑、放牧、建造附属设施和排污等。这些权利可以在需役地上行使,以实现土地的更好利用或满足特定需求。 法律分析 1、通行地役权。 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 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 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 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 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结语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他人土地享有的特定权益。通行地役权、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都是常见的地役权形式。通过协商和支付对价,建立地役权可以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排污地役权则是企业为了排放污染物,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对价,获得的一项权利。地役权的设立有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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