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 3、地役权按照合同设立;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在于而且这的权利来源不同,而且二者的法律适用范围也不相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而且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等等。因此对于相邻权和地役权,当事人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选择和设立。 二、民法规定地役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是否涉及土地出租 地役权不包括土地出租。《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然后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土地出租是将自身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来获得收益,因此地役权不包括土地出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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