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设立的时间限制 |
释义 | 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期限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条件: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使用他人的土地,且地役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起转移,不可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并可以申请登记。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哪些时间设立的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结语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同时存在;其次,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再次,地役权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最后,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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