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母去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以下人员为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交法院裁决,未经指定不得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法院以上作为指定的监护顺序,即祖父母、祖父母活着的,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祖父母、祖父母死亡的,由未成年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等等;但是,如果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明显不利于监护人,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择最佳人员,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