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回转中退还财务的情况不包括贿赂执法人员。 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条件: 1、执行完毕后,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 2、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 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 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 综上所述,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原来的执行根据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现得财产全部退还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财产状况。依据错误执行根据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依法返还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