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不可以委托。 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人员行使。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 1、调查与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后,应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5、制作执行决定书; 6、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7、实施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1、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执行; 2、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 3、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实施监督,并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执行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