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赌博网络活动是否违法 |
释义 | 网络赌球只是参考赌博而非组织赌博,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或为多个赌博网站投放广告,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若行为数量或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具有特定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主要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也可依法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参与网络赌球是不是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是参考网络赌博而没有组织赌博、收取渔利等的行为时,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结语 网络赌球是否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参与网络赌博而没有组织赌博、收取利润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或帮助,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已到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也可以根据法律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十一条 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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