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
释义 |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按成本取费合同,这是承包人要发包人偿付工程实际成本加一定酬金的合同。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酬金按实际成本一定百分率计算的,称为成本加按百分率确定酬金的合同;酬金按一笔固定数额偿付的,称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等。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不正常的情况。在一些扩建工程、修复工程、灾后清理及恢复工程,或发生市场因素难以预测的情况,为了及时迅速地开工,用实际成本加酬金最为合适。某些具有新技术性质的企业,也要求采取这种合同。对施工承包企业,这种合同可以确保企业的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按成本加约定的酬金百分比结算总价。这种承包方式往往难于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成本,由此导致总价难于控制的局面。为了控制成本,发包者常采取以下补救措施:(l)指定承包企业,使承包企业的代表参加发包方共同管,以求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2)在协议中列出“会计公开”的条款,以便发包人员参与审查实际成本。 (3)加强发包单位咨询力量、检查力虽和信息的交流,以便在情况发生异常时及时作出选择。2.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按实际计算,酬金是一笔商定的总额。这种承包方式不利于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而作出努力。3.成本加浮动酬金。酬金浮动一般按一定比例,随着成本递增,成本酬金比逐步递减。4.目标成本加奖惩。目标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取目标成本的酬金,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降低成本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奖,原目标酬金不变;超过目标成本时,按同一百分比计罚,原酬金则不能保证。此外还有工期的奖罚合同,适应建设单位对工期特殊要求,提前工期或延长工期按商定的办法奖罚。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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