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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再婚需要哪些证件
释义
    离婚后重新结婚需要准备的证件有户口本、离婚证和身份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需要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则需要分别出具不同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具离婚协议书,但需要出具离婚证以证明当时的婚姻状态。再婚时,离婚证可能会被收回,但也可能只是被出示或盖章。
    法律分析
    离婚后重新结婚,需要准备以下证件:户口本、离婚证和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二、再婚需要离婚协议书吗
    当事人再婚的,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离过婚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具离婚协议书,但是需要出具离婚证,以证明当事人当时的婚姻状态。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并未办理离婚证的,因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再婚时离婚证收回吗
    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婚也要办理结婚手续,需要出示离婚证,但是离婚证可能会收回,也可能只是出示或盖章。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是身份证复印件。
    结语
    离婚后重新结婚需要准备的证件有户口本、离婚证和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再婚时离婚证可能会收回,但需出具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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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