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释义 | 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可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一般认为,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强制规范或取缔性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一、认定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是什么 认定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是一小时计时,同时在同一个单位平均工作的时间是不能够超过4个小时。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一是要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1、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非全日制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与劳务关系有许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因此,认定非全日制用工首先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此就不赘言。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直接排除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继续根据下文所述方法认定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 2、严格区别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取缔性规范,其被违反而发生的法律后果,是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对行为人给予制裁,而不影响违反此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不因为违反此规范而无效。效力性规范,其被违反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中,不仅取缔违反此规范的行为,而且否认违反此规范之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亦即该行为因为违反此规范而无效。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其效力性规定有二,其一即“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虽然《劳动合同法》、虽未对此作明确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但是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需要注意的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之前以“一般”修饰,这实际上是允许双方在没有其他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情况下协商每日工作时间,只要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安排非全日制员工每周工作三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并不违法。 二、贷款用途的限制 首先,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其次,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 最后,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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